为规范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平台(以下简称“转让平台”)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收费行为,促进业务发展,特制定本指南。
一、收费对象
本公司向在本公司转让平台开展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参与方收取费用。
二、收费项目
本公司转让平台收费项目包括交易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
三、收费标准
(一)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是指基金份额转受让双方通过转让平台进行基金份额转让交易,由本公司向转受让双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定价依据特别规定:若成交金额经折算后每股(或每份)单价低于1元的,转受让双方需提交经本公司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作为该笔业务的定价依据;如转受让双方未按要求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定价依据,则本公司有权统一以每股(或每份)1元作为基数核算该笔业务的成交金额,并据此收取交易服务费。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均由转受让双方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交易服务费按交易方式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1.协议转让交易服务费:按成交金额分档递减累加计算,同时向转让方和受让方收取;每笔交易单边收费金额不得低于1.5万元,双边收费金额合计不得低于3万元。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 | 收费标准(单边) |
1000万元(含)以下 | 成交金额*0.2% |
1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含) | 成交金额*0.1% |
10000万元(不含)-50000万元(含) | 成交金额*0.05% |
50000万元(不含)-100000万元(含) | 成交金额*0.03% |
100000万元(不含)以上 | 成交金额*0.01% |
2.单向竞价转让交易服务费包括基础服务费和溢价服务费。
(1)基础服务费:按转让底价分档递减累加计算,同时向转让方和受让方收取。
(2)溢价服务费:仅在参与竞价的意向受让方人数不少于2人(含)时,向转让方收取;溢价服务费以溢价金额(溢价金额=成交金额-转让底价)为基数,按转让底价的分档乘以对应的费率计算。
(3)每笔交易单边竞价转让交易服务费收费金额不得低于1.5万元,双边竞价转让交易服务费收费金额合计不得低于3万元,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转让底价 | 单向竞价转让交易服务费 | |
基础服务费(单边) | 溢价服务费(向转让方收取) | |
1000万元(含)以下 | 转让底价*0.3% | 溢价金额*8% |
1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含) | 转让底价*0.2% | 溢价金额*7% |
10000万元(不含)-50000万元(含) | 转让底价*0.08% | 溢价金额*5% |
50000万元(不含)-100000万元(含) | 转让底价*0.04% | |
100000万元(不含)以上 | 转让底价*0.02% | |
3.采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基金份额的,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参照单向竞价转让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增值服务费
增值服务费是指本公司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提供询价、估值及其他咨询服务,以及提供居间撮合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询价、估值及其他咨询服务单笔收费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居间撮合服务单笔收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具体收费金额以委托方与本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为准。
四、收费方式
(一)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原则上同时向转让方和受让方收取,若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由一方多交、一方全额交纳或由第三方交纳的,可在与本公司签署的协议中进行约定或另行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交易服务费收费方式以本公司出具的《收费通知书》要求为准。
(二)增值服务费
增值服务费收费方式以本公司与委托方签署的协议及本公司出具的《收费通知书》要求为准。
五、其他
(一)本指南所述各项费用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二)本指南规定的差额计费率为单笔计费比率,相关金额中的“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
(三)本指南所述各项费用金额均为含增值税价格。
(四)本指南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六)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