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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第一、二年房租、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用免收,第三年房租、物业管理费用及水电费用优惠百分之五十,第四年按房租、物业管理费用及水电费用优惠百分之三十。
根据“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确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可奖励1亿元。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会同各相关部门,根据企业上年度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编制本年度时尚企业高成长发展奖励方案,并提交大浪时尚小镇指挥部会议审定。
1.对于企业、机构举办经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的大赛、论坛、新品发布、订货会等重大时尚活动,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的,经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审定,给予活动的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 50%、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于相关企业、机构举办经区政府审定的国际性、全国性的大赛、论坛、新品发布、订货会等重大时尚活动,按活动的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3.企业、机构举办活动的实际投资包括场租、搭建、展品运输、设备租赁、宣传推广、人员差旅费用,须严格围绕活动的必要支出并符合以下条件:
(1)活动宣传推广费用不超过活动实际总投资额的30%,超过部分不计入实际投资;
(2)餐饮、住宿、交通等人员差旅支出仅补贴归属于活动举办期间(含举办当日及不超出举办日前后各三天)的费用;大赛、论坛人员差旅费用不超过实际总投资额的30%,超过部分不计入实际投资;新品发布、订货会人员差旅费用不超过实际总投资额的10%,超过部分不计入实际投资;
(3)专家咨询费用不列入人员差旅费用;
(4)费用支付或发票开具时间晚于活动举办后六个月的支出费用不予补贴。
(5)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租赁等经费不列入资助范围;
(6)活动举办后,经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审定符合资助要求的内容。
1.对于时尚企业受邀参加伦敦、纽约、巴黎、米兰四大国际时装周(节)发布活动,并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的,单次给予实际支出费用的60%(包括场租、搭建、展品运输、设备租赁、宣传推广、人员差旅费用)、最高180万元资助。企业申请的实际支出费用资助,须严格围绕活动的必要支出并符合以下条件:
(1)活动宣传推广费用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总费用的30%,超过部分不计入实际支出;
(2)餐饮、住宿、交通等人员差旅支出仅补贴归属于活动举办期间(含举办当日及不超出举办日前后各三天)的费用,且人员差旅费用不超过总支出费用的10%,超过部分不计入实际支出;
(3)专家咨询费用不列入人员差旅费用;
(4)费用支付或发票开具时间晚于活动举办后六个月的部分不予补贴;
(5)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租赁等经费不列入资助范围。
2.对于“四上”时尚企业⑥受邀参加中国国际时装周、上海时装周发布活动,并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的,经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审定,单次给予一次性25万元资助。
3.对于时尚企业参加深圳时装周,经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审定,参照深圳市对企业参加深圳时装周的资助标准进行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时尚企业参加深圳时装周大浪时尚小镇片区活动,经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审定,单次给予一次性10万元额外资助。
4.参加伦敦、纽约、巴黎、米兰四大国际时装周(节)发布活动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参加中国国际时装周、上海时装周、深圳时装周等国内活动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
5.本条款所称“发布活动”,指纽约、伦敦、巴黎、米兰等四大国际时装周(节)和中国国际时装周、上海时装周、深圳时装周期间举办的,以服装设计师以及时尚品牌最新产品发布会为核心的动态展示活动。
1.对时尚企业参加列入大浪时尚小镇重点支持名录的境内外展销活动,并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的,对参展企业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参照该展销活动官方发布展位费区间给予资助,不包括展位搭建、运输等费用),最高不超过60万元,市、区、大浪时尚小镇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列入大浪时尚小镇重点支持名录的境内外展销活动是指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可的国家部委、省、市、区政府或职能部门组织的纺织服装服饰或与时尚产业相关的专业展会。该名录视情况动态调整,每年公示一次。
2.经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审定,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行业协会、行业联盟组织等机构组团参加的重点经贸活动,对承办单位实际支出费用(包括展位、搭建、展品运输、设备租赁、宣传推广、人员差旅费用),最高给予全额资助。
(1)活动宣传推广费用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总费用的30%,超过部分不计入实际支出;
(2)餐饮、住宿、交通等人员差旅支出仅补贴归属于活动举办期间(含举办当日及不超出举办日前后各三天)的费用,且人员差旅费用不超过总支出费用的10%,超过部分不计入实际支出;
(3)专家咨询费用不列入人员差旅费用。
(4)实际资助金额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