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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引进头部企业、骨干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每人60万元的人才引进奖励,分三年拨付。在人才保障住房、子女入学教育等方面给予协调安排。每家头部企业奖励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10名,每家骨干企业奖励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5名。
注:企业高管人才是指公司的副总监以上成员、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遵纪守法,申请时仍与申请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企业自收到激励高管人才资助后,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对照申请表中所列申请人名单发放资助,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发放。
资助项目的完成日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包括三类:
(一)拟上市企业入库奖励项目
对入驻“星耀鹏城”企业上市一站式服务平台的拟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上市公司落地奖励项目。
对新落户光明的上市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
(三)上市阶段奖励项目。
对拟在境内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申请材料获交易所正式受理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0万元奖励。(企业在国内已获得股份制改造、申请材料正式受理阶段奖励,而后到境外成功上市的,其奖励总计不超过600万元)。
上述股份制改造奖励和申请材料正式受理奖励仅适用于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不适用于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对于在同一年度内同时申请境内股份制改造、申请材料正式受理和成功上市奖励的,可同时获得资助,不受“就高原则”约束。申请材料正式受理奖励拨付前,企业向交易所撤回上市申请材料或者被交易所退回的,不予以资助,企业可再次申请。申请材料正式受理奖励拨付后,向交易所撤回上市申请材料或者被交易所退回的,企业自撤回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除交易所规定整改时间外)未再次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得交易所正式受理的,需退回申请材料正式受理奖励。
支持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的光明区科技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9月30日获得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投资(以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最高30%给予补贴:
(一)特定园区投融资奖励:企业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企业可申请一次光明区投融资奖励,按30%、30%、40%的比例分三年支付;
(二)未入驻特定园区投融资奖励:未入驻特定园区的企业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企业可连续三年申请,每年申请一次,每次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本项目所涉资金资助不考虑地方财力贡献。
支持光明区科技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2021年11月2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向深圳市内保险机构购买科技保险所产生的保险费用,按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补贴:
(一)企业2022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本批次年累计可申报科技保险费用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企业购买的科技保险种类需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科技部批准,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营业中断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投资损失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共15种;
(三)企业已获保单,且在投保期间全额付清保费;
(四)同一笔科技保险只能享受一次保费补贴,保险期限为一年以内(含);
(五)申报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光明区多项经发资金支持政策的,申报主体不得重复申请或者多头申请经发资金资助;
(六)本项目所涉资金资助不考虑地方财力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