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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万元。“聚龙工匠人才”薪酬激励为税前资助。
(二)申请单位每年度累计享受薪酬激励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在我区正常工作但属于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人员,须在劳务派遣机构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且须在申请单位工作满1年并仍在派遣/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期内。
(四)同一人才符合多项市、区同类型补贴和资助申请条件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年度已享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税补贴等市级高层次人才或坪山区高层次人才资助的人员,不重复享受本资助。
(五)申请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未及时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六)申请单位及被推荐人提供的材料须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被推荐人申请资格及未来3年相关补贴申请资格;对于帮助被推荐人提供虚假材料或知情不报的申请单位,取消其未来3年相关补贴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万元。“聚龙工匠人才”薪酬激励为税前资助。
(二)申请单位每年度累计享受薪酬激励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在我区正常工作但属于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人员,须在劳务派遣机构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且须在申请单位工作满1年并仍在派遣/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期内。
(四)同一人才符合多项市、区同类型补贴和资助申请条件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年度已享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税补贴等市级高层次人才或坪山区高层次人才资助的人员,不重复享受本资助。
(五)申请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未及时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六)申请单位及被推荐人提供的材料须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被推荐人申请资格及未来3年相关补贴申请资格;对于帮助被推荐人提供虚假材料或知情不报的申请单位,取消其未来3年相关补贴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且符合奖励资金条件的,每户给予奖励资金10000元,四年合计奖励上限户数为240户,奖励资金发放采取“一次申请、三次核发”的方式,对提交申请的转型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分三次发放奖励,第一年发放4000元,第二年发放 3000元,第三年发放3000元,帮助企业转型后良好经营,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一)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资助;对获得市级相关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按设备投入资金总额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机器换人”一般项目,按设备投入资金总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列入市级“无人工厂”“数字车间”的应用示范项目,按设备和技术投入资金总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三)对坪山区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机器换人”项目设备的,给予融资租赁成本的30%,最高300万元资助。
(四)对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贷款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按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贴息。
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获得市级资助的,市、区资助比例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
(五)对纳入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中央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上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本条资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