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条件

申请在中心国际板挂牌的企业,其自身或母公司或者普通合伙人,应自成立之日起合法存续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通过PCT申请专利,并通过此路径进入国家阶段在美国、欧盟、日本、中国四个国家之一获得授权。
  • 未通过PCT申请专利,但已在美国、欧盟、日本、中国四个国家中至少两个国家获得专利授权或者商标权及版权得到批准。
  • 在本交易中心指定的刊物上发表过突破性文章,依据该原理已经有成型的产品,已有相应的研究证明其有效性和商业前景
  • 医药类产品(含医疗器械但不含保健品及食品,下同)已经获得FDA、CE、PMDA(日本)或CFDA的生产批件。
  • 医药类产品已有成型的产品,获得至少一个专利授权并取得FDA、CE、PMDA(日本)、TGA(澳大利亚)等出具的临床批件。
  • 已获得超过一百万美元的政府补助,或者已与本行业或相近行业中著名企业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了正式的合作协议且根据此协议该企业承担的投入资金义务已经超过一百万美元。
    本款所定义的著名企业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a. 近三年中至少一年出现在《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中
    b. 最近一年在彭博系统中按营业收入在欧、美、日三大市场中至少一个行业排名达到,
    ① 一级行业前50名;
    ② 二级行业前20名;
    ③ 三级行业前10名:
    ④ 四级行业前3名。
    c. 在公开市场上市且市值在过去一年中按任意一天的收盘价计算的市值超过10亿美元。
  • 已在本中心认可的交易所(市场)挂牌的企业
  • 财务指标折算成人民币后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最近12个月的净利润累计不少于300万元;
    b. 最近12个月的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2,000万元;或最近24个月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增长率不少于30%;
    c. 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且最近12个月的营业收入不少于500万元
  • 本交易中心设定的其他条件。